勞資權益
發布日期:2026-09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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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 勞基法特休換錢怎麼算?最新特休天數表與未休工資折現公式全攻略
離職或年度終結時,沒休完的特休假可以換多少現金?本文深度解析勞基法第38條規定、日薪折算標準公式與兼職計時工折算法。
一、法定特休天數標準:你目前有幾天假?
依照台灣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38 條最新規定,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只要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,雇主就必須給予法定特別休假。特別休假日期的排定,原則上由勞工自主決定,雇主不得強制指定或要求無條件放棄。
年資與法定特休天數對照標準如下:滿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給予 3 天;滿 1 年以上未滿 2 年給予 7 天;滿 2 年以上未滿 3 年給予 10 天;滿 3 年以上未滿 5 年每年 14 天;滿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每年 15 天;滿 10 年以上每滿 1 年加給 1 天,最高累積至 30 天為止。
💡 特別注意:工作滿半年即可享有 3 天特休,雇主若以「滿一年才有特休」為由拒絕給假,已屬違反勞基法第 38 條,最高可處新台幣 100 萬元罰鍰。
二、特休未休折算現金公式:一日薪資如何計算?
當年度終結或勞工離職契約終止時,尚未休畢之特休天數,雇主必須全額結算折發工資給勞工。折算的核心在於「一日工資」的精準認定。
全職月薪制勞工之一日工資計算公式為:【離職前或年度終結前一個月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月薪(包含本薪、固定職務加給、全勤獎金等經常性給予)÷ 30日】。若月薪為 NT$ 45,000 元,則一日特休工資即為 45,000 ÷ 30 = 1,500 元。若尚餘 8 天特休未休,雇主應折發 1,500 × 8 = 12,000 元之現金。
三、常見爭議:遞延與雇主能否強迫換錢?
經勞雇雙方誠信協商同意,未休特休得遞延至次年度實施;但若次年度終結或離職時仍未休畢,雇主仍應按原折算標準發給工資,不可直接歸零。此外,雇主不得在期初強制勞工簽署「特休一律換錢不給放假」之協議,此類約定在法律上屬無效條款。